毕业设计(论文)智能管理系统
关于做好2015年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抽检、答辩、评优、总结等工作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5-05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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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:

    根据工作安排,2011级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即将进入尾声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抽检

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质量,学校将对2011级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进行知网查重,抽检比例理工科专业30%左右,文科和经管类专业40%左右,抽检名单由教务处随机选取确定。5月25日前学生需完成论文定稿上传,5月29日前各学院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查重,并将查重结果报送至教务处实践科。原则上毕业设计(论文)重复率应不超过30%,超过30%需进行整改,查重结果将作为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评定的参考。

二、答辩

    各单位要严格按照《河海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若干规定(修订)》《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基本规范(修订)》(河海校政〔2014〕26号)的要求,答辩工作原则上从6月6日后开始,各学院应于答辩前将答辩安排表发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信箱,以便学校组织抽查。

本学年继续全校使用“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管理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系统”),请各院系务必在6月12日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。现将后期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(供学院参考):

1.5月30日前,学院组织学生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材料的网上提交工作。

2.6月2日前,指导教师在“系统”中完成成绩与评语的提交。

3.6月5日前,学院教学秘书在“系统”中完成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秘书名单录入,评阅教师在“系统”中完成成绩与评语的提交。

4.6月6日至12日,学院应组织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。答辩小组秘书录入答辩记录及评语和答辩小组负责人,系主任对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的最后评定成绩(五级分制)全部提交至“系统”,否则将影响学院学位授予工作

三、评优

各单位要做好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(比例严格控制在各专业毕业生的5%以内)和优秀指导教师(每班分别为1名)的评选工作,并于6月19日前将结果(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一览表、毕业设计(论文)优秀指导教师一览表)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。

1.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:选题科学,写作规范,内容较好地体现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,具有较好的实用价值或独到见解。

2.优秀指导教师: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,工作责任心强,严格过程管理,重视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,所指导的学生原则上要有1人成绩为“优秀”。

3.各单位在评优基础上同时做好省级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及优秀毕业设计团队的推荐工作,具体名额和要求另行通知。

4.各单位在7月1日前完成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汇编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。每篇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均要包含题目、专业、学生姓名、指导教师,要有2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、3000字左右的正文摘录(经管及人文社科类2000字左右)、参考文献,格式要一致。各单位在汇编成册时要有反映学生姓名、题目、页码的目录,要求以院为单位装订成册(内容较厚可分为上、下或一、二……册)。

四、总结

做好毕业设计(论文)的总体评价工作。毕业设计(论文)总体评价工作以系为单位,按照“河海大学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评价指标体系”,从选题、教师状况、学生状况、答辩和成绩评定、组织管理等五个评价指标认真总结。各单位于7月1日前将系工作总结(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各一份)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。

五、归档

各单位要做好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的归档工作。归档工作包括电子归档和纸质归档,要求于下学期开学前2周内全部完成。

1.电子归档要求

电子归档的材料应包括:毕业设计(论文)及附件,任务书,中期检查表,指导教师意见,评阅教师意见,答辩记录表,成绩评分表等。各文件在毕设管理系统中必须完整,格式规范,电子签名清晰,便于归档后查阅。

无电子签名或不清晰的,应尽快按要求上传或修改;课题任务书前期填报不完整或后期有修改的,指导教师请尽快完善;周进展和指导日志不完整的尽快补填。

专业认证和审核评估要求:评阅教师上传评阅版(有评阅痕迹、带批注的版本,word修订模式),格式为pdf或word格式,图纸评阅版不需要上传。

2.纸质归档要求(校级本科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)

校级本科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仍需按要求纸质归档,归档材料包括:纸质毕业设计(论文)及附件,任务书,中期检查表,指导教师意见,评阅教师意见,答辩记录表,成绩评分表等。

校级本科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之外,学院自行决定是否纸质归档。

    

附件:1.河海大学本科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一览表

2.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优秀指导教师一览表

3.2015届本科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摘要汇编(封面)

4.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总结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  务  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5月18日